桑植县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 原告获赔3.2万元

陈佐 阅读:3785 2015-06-22 12:04:50 评论:0

 

“感谢林法官多次为我们做调解工作,有这样的好法官,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有保障”。6月17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拿到补偿费用后,原告王某激动说道。

  原来,2009年3月,原告王某受被告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页岩厂的雇请,在该工厂从事破碎工作。2011年6月30日,该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将该厂经营权合法承包给第三人冷某、刘某、王某三人,原告王某仍旧在该厂工作。2012年12月2日,原告王某在从事岩石破碎工作时,因破碎机碎石弹出致王某右眼及脸受部伤,并入院治疗,因伤情较重,原告王某得到第三人同意后转入长沙湘雅三医院治疗,第三人给付治疗费用1.3万元,经过两次住院治疗,2013年6月原告王某康复出院。

  经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天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7级伤残。因医疗补偿费用无法达成协议,原告王某将该厂及第三人冷某、刘某、王某告上法庭。案件受理后,法官林玉兰多次实地了解情况,并召集各方进行调解,经过先后5次调解,终于达成补偿协议,第三人冷某、刘某自愿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各类费用3.2万元。

本文来源于:桑植新闻网  作者:王真旭 胡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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