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特赦,未成年人李某某会被放出来吗?
1959年至1975年,新中国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7次特赦。40年后,特赦于今年再次启动。
据新华社报道,今天(24日)下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4类罪犯(具体见本文末尾)实行特赦,其中就有一类涉及到未成年人。
消息一出,又想起了当年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那么这次特赦,未成年人李某某会被放出来吗?
李某某
李某某,著名歌唱家之子,2013年9月,因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随后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诉,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犯案时李某某尚未成年,不过在去年5月已年满18周岁。据了解,目前李某某已被转监成人监狱,在河北唐山某劳改农场服刑。
对于未成年人特赦,草案规定是这么说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很明显,虽然李某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但是他被判10年,从刑期上就不符合特赦条件。更重要的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正好属于“几种严重犯罪”的范围。
草案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将以上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有一定的合理性。
李某某所犯的是强奸罪,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犯罪性质十分严重。无论是从刑期,还是从犯罪行为来看,他都跟特赦条件差了十万八千里,只能好好地服刑,接受劳动改造了。
除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赦条件的限制,草案中还有另外一个特赦规定值得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为啥贪污受贿犯罪的也除外?结合大环境来看就不难理解。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是建设清明政治的需要,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另外,贪污受贿罪同样是性质恶劣、对群众的生活影响很大的犯罪。就像习大大在一篇旧文中说的,“党内一小部分人的腐败问题确实已经到了难以容忍,不惩治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附:4类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本文 陈佐博客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chenzuo.net/post/851.html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