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区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chenz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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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6 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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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
张家界市城区现行基本水价2.36元/m3,具体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89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88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7.68元/m3。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分别为:0.02元/m3、0.8元/m3。
(1) 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A. 适用范围。居民阶梯水价实行对象是指市城区内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户;未抄表到户的合表户以及特困户和低保户,暂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B. 居民家庭阶梯水量。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明确湖南阶梯水量建议值为:第一阶梯水量每人月3.6m3,第二阶梯每人月5.5m3;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文件,根据国家阶梯水量建议值核定我省阶梯用水量为:4口之内家庭每户月第一阶梯水量一律不得突破15m3,第二阶梯水量不得突破25m3。《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文件规定,对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口的,可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月4m3用水量。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并借鉴兄弟市州做法,建议市城区按每户月用水量确定阶梯级数,即第一阶梯0-15m3(含),第二阶梯16-25m3(含),第三阶梯25m3以上;超过4人家庭,每超一人,每户月增加4m3用水基数,二、三阶梯相应增加。
C. 居民家庭分档水价。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以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按上述比例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89元/m3计算,确定市城区居民家庭分档水价为:第一阶梯水量水价1.89元/m3,第二阶梯2.84元/m3,第三阶梯5.67元/m3。调整后的阶梯水价高于周边的常德,低于怀化、湘西自治州,居中间水平。
D. 低收入家庭减免政策。国家、省要求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水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所了解市州现行标准高低不同。参照周边城市减免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市城区低保户及特困家庭减免标准拟由原每户月免收4m3水费调整为免收6m3。
(2) 提高水资源费标准。按照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文件规定,将现行水资源费标准0.02元/m3调整为按售水量0.125元/m3,由价外征收改为价内征收。
(3)) 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文件规定,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调整到每立方米不低于1.0元(含污泥处置费0.1元/m3);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文件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考虑论证会代表意见(详见附件4),为避免居民每吨0.05元的回调,建议2016年将污水处理费标准先按均价调整至1.00元/m3,其中居民由0.80元/m3调整到0.95元/m3,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由0.80元/m3调整到1.08元/m3;2017年非居民及特种行业再由1.08元/m3调整到1.4元/m3。污水处理费实行随水价代征制度。
(4) 逐步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由于市城区用水定额管理尚未启动,定额(计划)用水量有待确定和批准,这次改革只调增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暂未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的原则,为创建节水型城市,同时与居民阶梯水价改革配套,下一步将对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5) 执行时间。按照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和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终端水价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执行1.08元/m3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执行1.4元/m3。批准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见量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见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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