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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水能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陈佐 陈佐 2014年08月31日 news 我要评论(0人讨论)点我,加微信关注 3155次浏览

  为充分利用我县水能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调整农村能源结构,壮大水电支柱产业,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桑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社会人士、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开发水能资源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水能资源开发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加快发展”的原则,力争到“十五”期末水电装机总容量达到6.5万千瓦。
   第三条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由县水利局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推介,实行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合理开发。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或协助新建水电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及时对设计方案和立项报告进行审查与报批,并开展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 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须根据《桑植县水电建设规划》进行,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装机容量在5000千瓦以上的新建水电站项目,由县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督促落实。
   第六条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所涉及的乡(镇、场)、村、组及单位、个人应支持和服从水力资源开发用地和取水规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维护良好的周边环境。
   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必须从简、从快、从优办理各项手续。
   第七条 水能资源点的开发准备期限为一年。凡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在一年之内不能正常施工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开发权,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开发商自行负责。
   第八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受益期限为50年。受益期内,水能资源开发资产所有人对资产所有权可自由转让、出售、赠送、继承等; 受益期满后,水能资源开发资产所有人可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续期。
   第九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社会人士、外商积极参与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干部职工入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其入股收入为合法收入,责任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县干部职工领头或承包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经组织研究批准后,可在原单位继续领取工资。
   第十条 电力生产的调度和境内供电网络的管理、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由县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统一进行。
   供电网络建设由县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开展,优先保证新建电力的输送和上网。
   第十一条 凡经过立项审批、符合电网建设规划和并网运行要求的新建水电站,其所发电量应优先上网。允许水电生产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上县网。
 上网电量达到发电设计能力80%以上的新建水电站,一律享受新电新价的电力收购政策。对径流电站实行丰、枯电价,丰水期不低于0.17元/千瓦时,枯水期 不低于0.25元/千瓦时;对有调蓄能力的电站实行分时段计价,一般不低于0.25元/千瓦时。以上价格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发展计划物价、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环保、工商、国税、地税、金融等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须给予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支持。
   (一)新建水电站需征用土地的,按优惠政策执行或对土地实行租赁。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涉及的土地承包者,可以将土地补偿费折价入股参与水电站建设,但 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强行用电、强揽工程,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二)对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社会人士,县内银行要予以大力支持。对社会信用好、具有偿还能力、资金到位在20%以上的水能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适当配套贷款。
   (三)新建水电站享受税费优惠:
   1、合股、联营及外商投资兴办水电站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2、新建水电站的增值税,按6%的税率执行。
   3、在工程建设期内,营业税及附加税按3.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按规定报税务部门减免。
   4、其他规费除上缴省、市的部分外,上缴县级部分(不含设计费、工本费)先确定基数,均在电站竣工后收取。
   5、有关税费收取一律享受《桑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中有关政策。
   (四)凡参与我县现有水电企业改组、改造、买断企业产权、股权或者兼并企业的,享受本暂行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凡未经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在建设期内进入新(扩)建水电站检查。对个人参股资金,除涉及经济案件的外,纪检监察、检 察、审计等部门一律不问、不查。对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建设的,有关部门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三条 鼓励乡镇(场)积极支持、协助、参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新建水电站的税收一律按属地管理政策征收。
   鼓励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资开发水能资源。对引资开发水能资源成绩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桑植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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