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商泛指我县境外的一切客商。
第二条 外商来我县投资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投资可以是现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权利。积极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进行租赁、承包、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和从事土地成片综合开
发、旅游资源综合开发等多种形式的投资,尤其鼓励外商嫁接改造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环境
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
第四条
外商来我县投资项目,一切手续由县政务中心实行全程代理,实行一站式审批,由县政务中心、县招商局协同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凡县级有权审批的事项,从收
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手续之日起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和转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手续,由县有关部门协助外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商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二)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高科技企业、龙头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必需的生产性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
(三)外商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开发性农业、林业项目,经批准,除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可以无偿提供土地给投资者使用。
(四)外商在我县依法兼并或收购企业,不改变用地性质,经批准,免缴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的和工本费以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收取。
(二)外商投资经营性、服务性等非生产性企业,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市场建设等一次性项目,其涉建、涉售、涉租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四)各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或实行定额包干。
(五)各项规费由县政务中心按照“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要求统一收取,即收费部门年初将当年的收费项目、额度、依据等报县政务中心,由县政务中
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汇总,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收费局分季度收取,然后分解至各部门,各部门不再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县级财政部分
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返二减三”,投产后第一年、第二年实行全额返回;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减半返回,每年兑现一次。
(二)凡在我县收购、兼并、联营的企业,在保证原企业上缴税收基数和全县税收增长平均幅度前提下,超基数属于地方分成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纳税50—100万元奖励纳税额的2%;纳税101—300万元奖
励纳税额的3%;301万元以上奖励纳税额的4%。分段计算,年终一次性兑现。
第八条
凡参与我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造、买断企业产权、股权或者兼并企业的,企业在改制中需要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产权、水电、交通工具、通讯
设施过户等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收购、兼并亏损国有集体企业的,其价格在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予以优惠。
第九条 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科技产业的企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实行重点挂牌保护。对重点保护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的以外,一律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县招商局负
责。对重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进行项目的联系、协调和督查,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外商的建议和要求,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依法保证外商的合法权益。
(一)投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机构设置、生产经营、职员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对县外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及其他收费,实行县内企业同等价格。
(三)凡在我县投资办厂的外商,其子女优先安排到县内名校就学。
(四)对重点挂牌保护企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对确需检查和审计的,必须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到县招商局备案。
对非重点挂牌保护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经县招商局同意方可进行,由县招商局做好相关审查和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商的正常生活,并尊重境外客
户的生活方式,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由县公安部门实行定点保护管理。
(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授予桑植县荣誉市民称号,其姓名录入《桑植县志》。
第十二条
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对新办投资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中发生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招商局、县优化办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设
立企业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涉及外商及其它企业的投诉,在两日内处理完结,维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常经营秩序,企业投诉举报中心设县优化办。对影响经济发
展环境的实行重点查处。
第十三条 对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项目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金额达到规定额度以上,并能直接为本县创造税收的,由县人民政府对项目中介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凡县内投资者参与现有企业改组、改造、买断企业产权、股权,兼并企业或新办生产性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优惠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县过去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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