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政策解读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什么?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问:哪些不动产需要实行统一登记?
答:(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四)森林、林木所有权;(五)地役权;(六)抵押权;(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问:不动产登记之后,原来旧的证书是否依然有效,各类不动产新旧证书如何衔接?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是否会给百姓带来不便?
答: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在职责、机构整合前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可以并行使用。
做到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才将旧的证书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我们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登记证书和登记证明。
问: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办事流程?
答:相关权利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需要的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根据登记的权利类型,制作成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并提交申请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实地进行查看。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进行登簿,在缴纳相关登记费用之后,将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与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关系?
答: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总的要求是有限公开不动产登记,依法查询。《条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查询设置了严密的规则。只有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才能够查询具体登记信息及资料,也就是只能因为正当、合法的目的才能进行查询;相关部门如司法部门、执法机关需要查询权利人的财产时是可以的,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证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资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登记信息公开查询会继续依法开展,不会无条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开,不会导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问:个人名下多套房产是否需要领多个证?
答: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按不动产单元来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包括土地上可以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房屋),对于多项不动产应按不动产单元分别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一个人名下有多套房产,登记后可以领取多本产权证书。
问:关于土地权属、房产纠纷、林权纠纷等目前在各部门登记发证时遇到的问题,统一后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如何处理?
答:我市当前只整合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其交易、审批、管理等职责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省里关于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划分的意见,确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解职责可以以两条标准为界:
一是以登记主体为界。凡是争议在统一登记前就已经产生或者是因原登记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等行为产生的,争议调处职责仍属原主管部门。二是以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为界。争议源于统一登记机构登记行为的,由统一登记机构负责调处;如果争议源于不动产审批、交易、监管或原初始登记等行业性管理行为的,则由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统一登记机构配合参与调处。
问:如果相关权利人不进行登记会有何后果?
答:不动产登记是重要的物权公示方式,相关权利人对自身的有关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有利于将相关产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准确的明晰和确认,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进行登记,也不会有权属证书,无法证明相关权利是合法拥有,不利于权益保护。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谁负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有哪些?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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