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殡葬秩序的通告(摘录)

chenzuo 阅读:2661 2016-01-16 17:10:50 评论:0
二、整治区内居民死亡后,丧主应当在殡仪馆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殡仪服务点办理丧事,禁止在办公场所、居民生活区、城区街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治丧;禁止在治丧期间燃放烟花鞭炮、使用高音设备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组织送葬车队妨碍城区交通;禁止抬棺游街、出殡途中沿街燃放鞭炮以及抛撒冥纸等行为。   禁葬区内禁止乱埋乱葬、设立生祭碑(活人墓)。禁葬区内的居民死亡后,应当在金山陵园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内安葬。重点工程涉及的坟墓迁移,应当将坟墓迁移至禁葬区外或者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区内安葬。   三、凡户籍在永定区,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强制性火化对象的居民死亡后,丧主按照规定到殡仪馆办理丧事的,一律免除遗体接运费、悼念厅租赁费(3天2晚)、火化费等基本殡葬服务费;将死者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规范安葬指不对骨灰二次装棺埋葬、不在禁葬区内埋葬、不建造超标准墓)的,另给予3000元的丧葬补助金。丧主凭殡仪馆或者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殡葬服务机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区民政部门领取。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改制企业)、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张单位工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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